“民法典时代” 让旅游更美好
发布日期:2020-06-18 10:34:39 来源:孔子文旅集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诞生了,经过60余年民事立法探索,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计十万余字。民法典颁行后,对于层出不穷的旅游新业态是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将会对旅游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与旅游行业息息相关
“民法是包括旅游在内的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生效后,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都将被替代,意味着法律人现有的知识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人之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认为,“除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编外,民法典的其他部分与每一个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息息相关。”
“民法典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彰显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对涉及人民群众吃、住、行、游、购、娱的切身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说。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增进人民福祉的充分体现。在旅游行业亦有着明显的体现。
农工党宁夏区委会主委戴秀英表示,民法典对公共交通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彰显人民至上,回应百姓关切,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
春秋航空董事长王煜表示,民法典在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捍卫平等交换与公平竞争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规定,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将更好规范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更好激发民营经济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续性。同时,民法典的规定与旅游业紧密相关,涉及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相关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明晰旅游者权利义务
住酒店被偷拍怎么办?手机APP订票暴露过多个人信息怎么办?交通工具上遭遇霸座怎么办?……在民法典中,一系列旅游者关心的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王天星介绍,其实,对于旅游者权益保护,在2013年颁行的旅游法中就作了比较集中的规定。但是,对于旅游者个人的隐私保护,限于旅游法立法之时人们对个人隐私的认识程度,并没有对宾馆、民宿等旅游者在外旅游期间的私密空间保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在他看来,民法典对于包括旅游者在内的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更详细、更具体、更有力度。
据了解,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及其保护作出详尽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如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是旅游者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频发的宾馆、民宿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旅游者隐私权,彰显旅游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对于遏制、防范、惩戒侵害旅游者隐私权的行为,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王天星认为,“这些规定直面新时代公民个人权利面临的现实挑战,表达了新时代中国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鲜明态度,回应了大众旅游时代人们对入住宾馆期间个人隐私可能被侵犯的担心与顾虑。”
洛阳师范学院校长梁留科认为,民法典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也意味着宾馆经营者应当自行采取排查摄像头等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偷拍事件发生,若宾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民事主体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文明旅游、霸座等问题作出回应。”彭静指出,“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意味着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内容,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同时,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游客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遵循景区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义务,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破坏景区景观设施、实施对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存在潜在危险的行为等,要秉持契约精神,提高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
“民法典在合同编部分明确禁止‘霸座’‘抢方向盘’等行为,旨在营造良好的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和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可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秦荣生说。
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旅游景区作为公共场所,对于进入其中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种保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对于那些擅自进入未开发的野山、原始森林、荒漠等高危险区域而遇险的旅游者,高危险区域的管理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是否有限度?
对此,王天星认为,在侵权责任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中,限于立法之时的社会实践、法学研究等多方面原因,相关立法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如今,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回应。例如,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安全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据此,景区或当地政府对于前述情形,如果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对于驴友不幸遇险、遇难等情形,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即公民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驴友来说,自愿参加,应“自甘风险”。在王天星看来,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与行为边界,有利于规范旅游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旅游者在户外旅游期间,因其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即,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应当说,近期,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的判决就彰显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进行最严格保护的决心,其判决体现的理念与民法典是一致的。”王天星说。
“旅游从业者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用法。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和规范,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如王煜所说,业界人士正积极关注民法典,从中汲取科学发展的智慧。